2020年起,王某某受余某雇佣从事送货工作,王某某完成相应工作量后,余某却拖欠王某某的工资,后王某某因余某长期拖欠工资而离职。2023年2月24日,在衢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下,经双方确认余某尚欠王某某工资270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余某于2023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王某某3000元,于2023年11月之前结清,但王某某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期间王某某多次催要无果。
5月5日,王某某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支持起诉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支持起诉,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立案审查,收集证据,经审查,王某某要求余某支付剩余工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月9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衢江区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近期,衢江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被告余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的判决。
农民工群体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动者,但被拖欠劳动报酬事件仍时有发生,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支持起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