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张某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被移送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效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
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2月中旬起,张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为他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账服务,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65万余元。
“2021年1月,徐某带我认识了廖某,廖某让我去办几张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帮他们走下账。”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某回答,“我按他们说的操作后没过几天廖某给了我700多元。后来廖某因为身体原因,把工作机给了徐某,让徐某负责记账,我主要负责操作手机看群消息。结果没多久,徐某拿卡里的钱赌博,廖某发现后让我接替徐某的工作。”
“廖某”“徐某”是为何人?在张某某的供述中不断出现犯罪同伙的名字,让人不经猜测此案件中参与犯罪的究竟有多少人?“当时除了我和徐某、廖某以外还有七个人。”张某某在供述中提到,从2021年2月底至3月期间廖某指派余某某负责每天的集合地点、接送、监督和发放提成,张某某、徐某负责记账、看群消息(上家指令)、提供转账卡号组织他与徐某以及其余七名从犯人员,在衢江区各个地点通过手机软件利用银行卡、电话卡和绑定的微信、支付宝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转账帮助。
为何这些本该立案的“同伙们”未移送起诉?
检察官王文胜从张某某的供述中发现“同伙”问题后,立刻联系侦查机关调取了相应案情材料,经审查发现张某某所说的廖某、徐某等人是另外几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前,徐某等人的案件就已经审结了。而廖某的起诉意见书只认定了廖某收购戚某某和阮某某银行卡的事实,并未对廖某与张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证据和事实进行移送和认定,且廖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由于癌症晚期已经死亡。”
原来在张某某的案件移送到衢江检察院之前,侦查机关就已经移送过数个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但是每个案件都是由不同的派出单位侦查。
“我们从张某某的供诉中发现,这是一起以廖某为主犯,以从犯张某某、徐某、余某某为管理人员,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侦查机关将此共同犯罪案件拆成6个案件分别办理,无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廖某、张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证据材料,致使廖某、张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王文胜介绍道。
在确认案件为共同犯罪案件,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廖某从张某某、徐某等处收购30余张银行卡、电话卡和绑定的微信、支付宝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入流水金额总计1478万余元,其中被骗的资金共计296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卡后转走。
张某某到底从中获利了多少?张某某说:“除了约定好的提成,记账有另一笔收入,这个是廖某看心情的,并不固定。我一共收到七千余元,钱都被我花掉了,后来我朋友帮我退赃了。”张某某所说的情况也在转账记录中得到了证实。
2022年11月10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调取了廖某、张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证据材料,对张某某共同犯罪涉案金额总计达1478万余元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24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