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助企业正常经营
9月3日上午,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电镀”)负责人叶某将写有“情系企业 服务于民”的锦旗送到衢江区检察院公诉部,感谢检察院对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年3月11日凌晨,金峰电镀被一场大火打破了应有的宁静。这场火的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烧毁了厂房、生产设备和电镀溶液等物品,直接损失达2792519元。而这一切,都因为租赁在厂房里的金某某在明知电镀生产线电镀槽通电作业有较大隐患,需要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仍指示员工下班时不要切断第四条流水线的电源,保持该生产线电解槽的运行,且未安排专人对通电运行的生产线进行看管,致使哑镍工段机器发生故障并未得到及时发现,引发车间二楼起火。
案发后,虽然叶某和金某某的合伙人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损失部分已得到赔偿,对金某某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时发现,该院于2017年6月对另一起情况相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时隔一年多时间相邻的金峰电镀公司又再次发生事故,说明电镀企业发生火灾并非偶然,管理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普通存在疏忽或是不作为,若再次作出不起诉处理,会对震慑作用产生影响。
“金某某是有错,但是如果起诉金某某,这些车间就租不出去了,我们公司怎么办?”考虑到叶某的难处,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金峰电镀了解经营状况、受损后的处理情况等。“如果对金某某作出起诉处理,对我们公司和金某某的合伙人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金某某专业水平较高,他们生产的产品比较高端,我作为衢州市电镀行业协会会长,也想留住他们来提高园区的品质......”叶某再三和承办检察官反映自己的想法。
综合考虑所有的因素后,衢江检察院最终对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叶某自发将锦旗送到了承办检察官手中。叶某感激地说:“谢谢检察官,你们的决定让我们双方的损失都降到了最低,今后一定会加强行业内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的培训、检查。”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接下来,我们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督、回访。”承办检察官说。据了解,近年来,衢江区检察院始终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轻拿轻放”,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切实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