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由衢江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汪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衢江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是衢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衢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衢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青、生态环境检察部俞向成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衢江区全旺镇某村集体山上擅自使用柴刀、手工锯子等工具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树64棵,立木材积达3.5670立方米。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衢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18年3月30日,衢江区检察院在对涉嫌盗伐林木罪的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公诉时,依法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衢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当庭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支持衢江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用5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