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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看衢江区检察院做了啥?
时间:2017-07-17  作者:何一凡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以后,一般会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会在七天内审查案件,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通常这一工作是由检察机关独立完成的,但是现在的审查,有了一些变化。 

  2016以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领跑,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先后成功办理了多起审查逮捕案件,积累了许多经验。在专门的公开审查室建立以后,更是趁热打铁,再次召开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这次的公开审查有什么亮点吧! 

  亮点1:“精益求精”,程序更加规范 

  本次公开审查由核对案件情况、侦辩双方发表意见、办案人员提问、宣布决定四个部分组成,在办案人员向嫌疑人核对了基本情况以后,侦辩双方就针对案件情况以及逮捕必要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之后办案人员针对重点问题展开提问,最后,在休会十分钟之后,办案人员宣布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亮点2:“三堂会审”,参会人员更加全面 

  本次公开审查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主持,组织公安法制部门民警、案件主办民警、辩护律师到场发表意见,并邀请数名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观看,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一民也率领全市侦查监督处、科长到场观摩。 

  亮点3:“唇枪舌剑”,侦辩双方交锋不断 

  侦辩双方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就罪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是否应该作为逮捕必要性条件、取保候审是否会影响侦查等问题展开了辩论。首先,双方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发表了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的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应定性为赌博罪,并阐述了相关理由。而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并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几点理由进行了反驳。之后,双方又针对本案的逮捕必要性问题发表了意见。侦查机关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本案尚处侦查阶段,涉案数额未明确,取证工作并未结束,对主犯不予以逮捕会影响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辩护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应当作为逮捕必要性条件,本案的主要证据和人员已经到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的侦查,且嫌疑人有年幼的小孩和患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并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程某某表示,其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会积极退赃,配合调查,希望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会后,所有参与观摩的检察人员对本次公开审查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就进一步推动公开审查提出了宝贵意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一民对衢江区院公开审查试点取得的成效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下一步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开公开审查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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