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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探索
时间:2014-09-30  作者:陈时康 庄静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侦查监督部门应在履行好逮捕、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刑诉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所谓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他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影响最严重的措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受传统办案观念的影响,致使出现了“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人满为患等问题。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产生。为了改变羁押率过高的状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增加对被羁押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也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性。

二、逮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分工、启动及审查类型。

《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分工,即: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在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即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但尚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须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主动启动和被动启动。1、主动启动,即由侦查监督部分依职权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被动启动,即由羁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无羁押必要性,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有观点提出被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需向人们检察院案管中心受理,由案管中心根据案情分案。在本单位的实际办案中,由于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被动启动需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案件类型,即什么样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需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从理论上而言,所谓“羁押的必要性”应当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从实体上逮捕还有无必要,若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即不再具有羁押必要性;二是从程序上判断证据有无重大变化,若证据有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也需要重新判定。再接下去的具体做法章节笔者将具体叙述实践中我们的做法。

三、实践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做法

新刑诉法实行以来,笔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办理逮捕案件过程中,秉承着法治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保障诉讼进行原则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原则,探索如何开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标准及具体操作方法

有人会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案件时,也已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相应的审查,为什么还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并非是所作出的逮捕决定是否正确,而是接下去的侦查阶段中是否仍具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1、启动逮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重点针对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包括:1)、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4)、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犯罪;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的;6)、其他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

2、启动方式和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即所谓的被动启动。

3、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定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主动启动。根据办案取证规律,以捕后每十五天为一个审查周期,要求案件承办人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公安取证情况。

4、进一步了解侦查取证进展,走访听取各方意见,并明确告知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后,相关人员、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对全案考虑确定有无必要继续羁押必要犯罪嫌疑人的评估意见。

5、确定无必要继续羁押后,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二)、特殊案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做法。对于敏感性案件、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存在的执法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采用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相关强制措施。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立足检察职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并确定较好的效果。

1、外来人员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向来归于高羁押范畴,从保障人权和公平角度,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有诸多阻碍。本院在今年5月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黑龙江人尹某某启动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20134月上旬,衢江公安分局向衢江区检查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办案人员审查案卷材料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系黑龙江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有外逃迹象,以及案发后尚未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被害人反应强烈等因素,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化解社会矛盾,衢江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半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辩护人向衢江检察院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衢江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原批准逮捕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发生了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于52日向衢江公安分局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其对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当日即采纳了衢江检察院的建议。这是该院首次对流动外来人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同时又降低羁押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能够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公正。

2、群体性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群体性事件往往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一旦处理不当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而如何做好群体性案件的办理,既彰显法律之威严公正,又能够妥善处理平息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是办案人员一直关注的重点。

2013226日,衢江区某镇发生了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引发的数十名群众冲击派出所值班室事件。案发后,侦查监督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对事件的性质、打击的尺度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案件的办理梳理了思路,确立了侦查方向。该案的两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监督科再次介入案件,就本案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妨害的具体公务及危害后果等证据的收集、补充、完善等方面进行指导,确保打击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013315日,“2.26”事件的两名嫌疑人方某某、宋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受案后,侦查监督科的案件承办人及时、谨慎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就逮捕必要性问题专程听取了征迁工作组及所在乡镇的意见。经审查查明认定宋某某、方某某系煽动者、积极参与者,在该事件中起了主要作用,有逮捕必要。我院即于322日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方某某依法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介于本案的特殊性,在批准逮捕本案两名嫌疑人的同时,侦查监督科决定对该案定期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4月初,侦查监督科启动该程序,走访并听取工作组、乡镇、村组织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后,认为高速公路安置点征地工作已基本处理结束,高速公路便道业已打通;且两名嫌疑人捕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配合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努力消除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为落实宽严相济形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两名嫌疑人不宜继续羁押。遂于20134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公安机关收到后于当日即对宋某某、方某某予以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一做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群众的一致肯定,有利地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充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理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尝试和探索使我们更加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能够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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